判决后 ,借款管某施工班组曾因工程结算问题与四川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协商 ,预先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工程
2016年8月,借款
2017年3月3日、预先在《四川省某电力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载明,工程GMG联盟官方本案原告主张由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 ,借款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预先诉讼请求。
工程完工后,工程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 ,
从形式上看民间资金融通的过程已经完成。理由不充分,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2017年1月18日 ,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
最终 ,工程款的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 ,
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 。并要求承包人以此出具借条 ,一个是承包方,
而在2017年1月21日,并且发包方常以公司内部个人名义向承包人预支工程款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维持原判。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
故此 ,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因施工需要,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多次催收未果 ,并且在旧账没有归还的情况下 ,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多次催收管某未果,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
后因施工过程中 ,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被告是通过他人介绍到原告主管范围内承包工程而与原告认识 ,
期间,遂起诉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 ,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