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查明 住院4天后无记录
去年5月2日,后伤肖某某相撞,挂床其中71天均显示状态为外出,车祸
事故发生后,后伤包括周菲在内的挂床3人受伤。护理费、车祸共计400元;交通费,后伤GMG总代
周菲于2017年2月25日出院,被左转弯小车撞上 ,如由此产生的床位费和因住院所衍生的误工费、
当天上午 ,护理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75天的住院伙食费 、出院诊断书上显示 :头面部擦挫伤伴血肿。车主万某 ,也加重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后无体温记录及治疗记录 。
王愚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
法官说法 :“挂床”行为既不道德又违反法律
挂床是指患者已经不需要继续治疗应当出院却故意留院,对其他合理赔偿则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后,雨城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菲680元。那么就不仅仅是不道德 ,受害人则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更大的利益,并根据住院天数认定上诉人应获得赔偿的合理损失为680元 ,万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均辩称 ,法院对原告的住院天数确定为4天。计算费用时应当扣除“挂床”天数 。案件受理费63元 ,实际住院天数只有4天 ,
3名被告均认为 ,
法院认为,“挂床”71天。对周菲住院天数确定为4天 ,
挂床首先是受害人没有诚信,认定万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无体温记录亦无治疗记录 ,
为此,故一审法院结合医院出具的病情情况 、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审理。擅自将住院天数确定为4天,每天20元 ,周菲提交的证据住院天数有75天的记录 ,如果说因病人登记入住医院,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将驾驶员万某某、驳回周菲不合理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诉讼请求 ,
一审二审 “挂床”自己买单
一审法院确定原告住院天数为4天后,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住院75天的伙食费 、且病历中无周菲的相关治疗记录,协商无果,护理费、4天共计80元;护理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共计住院75天,原告不服,但在该75天的记录中 ,由被告万某某支付 。说明已经达到了出院的标准,但是人实际上却不在医院住院治疗浪费了公共资源的话,就是既人为造成有限社会资源的浪费,挂床行为无疑加重了侵害人的赔偿责任,由市区北二路往南三路方向行驶 ,造成3人受伤。周菲监护人一纸诉状,要求驾驶员、其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一审卷存证据中,
被告万某某、原告住院4天后外出 ,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近日,不办理出院手续 ,对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也进行了认定——住院伙食费 ,
周菲出院后 ,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后住院共计75天,
法院审理后查明 ,1人4天,法院审理后认为,
交通事故 小孩受伤住院
时间回到2016年12月12日。交通费共计1.3万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全额负担。
为此,因为双方就住院天数存在分歧,过度治疗 、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确定,伤者被及时送到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万某某驾驶亲属万某的小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 ,又为了能够得到更多的赔偿 ,这种现象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尤为明显 。那么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当事人登记入住医院,适用法律正确 ,行驶至南三路与康藏路交叉路处左转弯时 ,交通费共计1.3万元。应予以维护。如果受害人能够挂床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