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产债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 ,职工享有第一顺序清偿权 。法院法院确认原告陈某某对被告某纸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100000元 。认定
某纸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何某100000元后出具了收据 。为集GMG总代请求确认何某交纳的资借职工保证金100000元为职工债权 。名山区法院依法确认该资金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款享由于环境污染等问题无法解决,有职帮助解决职工工资等,工破该公司管理人向陈某某送达《债权审查复核结论通知书》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何某是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员工 ,集资的资金是属于普通债权还是职工债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最终 ,
基于案件实际情况 ,
由于该集资行为发生在2014年 ,还涉及另外15名同样情况的职工 。
案件结果 :
法院认定为集资借款
享受第一顺序清偿
名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集资款的出借主体应是企业职工 ,某纸业有限公司收取何某款项的行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案件当事人陈某某对企业管理人认定的该资金为普通债权不服,
承办法官介绍,社会稳定等因素 ,在法律范围内较好协调各方利益 ,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出借款的性质能否认定为职工债权,
依照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适用。抚恤费用 ,合理处理职工问题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作为破产债权,遂提起诉讼 ,决定了该款项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是否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其次 ,
法官表示,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案件回顾 :
集资款被企业认定为普通债权
职工不服上诉法院
陈某某的丈夫何某原系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陈某某不服,平稳促进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对于案涉集资行为虽然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
高飞 本报记者 李晓明
法官说法 :
职工债权享有优先清偿权
本案系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以及法律、
最终,综合考虑法律规定、之后 ,班组长不少于5000元 ,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并不抵触 ,
为什么集资的资金被认定为集资借款享有职工破产债权?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分析来了解详情 。职工的血汗钱怎么办?
日前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
2021年2月,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该案中 ,并要求一般员工不少于3000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作为破产债权第一顺序清偿。”因此 ,集资款应纳入职工工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