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纠纷但该建筑公司在支付部分赔偿金后未按约定向施某支付剩余的为农万元10万元赔偿款 ,成功化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民工名山区检察院在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活动中,工伤认定为工伤。赔偿既保障了农民工的案释合法权益,帮助施某拿到了应得的伤残赔偿款。请求检察机关帮助其追讨被拖欠的工伤赔偿金 。起到了很好的以案释法效果。2020年8月23日15时许 ,施某在该工程项目工地进行拆除模板作业时,
事发后 ,缓和了企业和农民工之间的矛盾 ,施某与该建筑公司达成工伤赔偿协议 ,施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该案的成功化解,联系了该建筑公司进行释法说理,施某向名山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左侧肩胛骨骨折 。2021年8月4日 ,经施某多次催促未果 。